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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建筑需标配太阳能 不设计施工不审批
 
青岛新建筑需标配太阳能 不设计施工不审批
 


 

    青岛新建筑“标配”太阳能 新建十二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和相关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我市近日出台了《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的通知》,明确要求,新建十二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据了解,为切实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上的应用,青岛在项目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发放、竣工验收等每一个环节上,都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作为一条“硬杠杠”,否则将不予“放行”。

    按规定,在建筑设计时,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同时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对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设计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并验收。对于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建筑节能专项认定,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另外,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青岛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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